浙江宏旺建设有限公司

文成县昌成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328执恢170号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昌成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华侨新村32幢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8MA2C1XYX3C。
经营者:***,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代理人:赵国柱,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浙江宏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57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73777588X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昌成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浙江宏旺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8民初3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成县昌成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宏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文成县昌成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剩余租金70699元、赔偿款82949元、违约金(截至2018年10月31日违约利息共计174587元,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文成县昌成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浙江宏旺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浙江宏旺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第一期20万元。申请执行人文成县昌成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成县昌成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328执恢1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