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旺建设有限公司

文成县龙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宏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28执11号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龙翔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奋发,男,系申请执行人职工。
被执行人浙江宏旺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男,系被执行人股东。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龙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宏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浙0328民初12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浙江宏旺建设有限公司需偿还文成县龙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8746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款分二期偿清:于2016年7月18日偿还原告15万元;于2016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剩余货款23746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37461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若浙江宏旺建设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的,则浙江宏旺建设有限公司应一次性偿还文成县龙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剩余货款及违约金(已偿还的款项从2015年5月20日起按日利率1‰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未偿还的款项从2015年5月20日起按日利率1‰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浙江宏旺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尚有163697元货款及违约金未偿还,文成县龙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当事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浙0328执11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志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