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锐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锐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8294号

起诉人:福州锐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福飞南路236号泉塘新城9#楼1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260189727J。

法定代表人:唐弘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道明,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菲菲,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福州锐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福州锐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泉州昊宇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立即向起诉人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280839.65元及利息(以280839.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结利率加收52%支付自2020年5月15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5日为3694.2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2日,起诉人福州锐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泉州昊宇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宇医院”)签订《阿姆斯壮PVC塑胶地板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昊宇医院向起诉人采购PVC塑胶地板,起诉人为昊宇医院提供PVC塑胶地板供货及安装服务;合同第六条造价条款约定阿姆斯壮康健龙PVC地板综合单价145元/平方米,总面积约为6600平方米(最终以实际铺设面积结算),合同总价为95.7万元,并备注以上单价包含汽车运输、卸车及到作业地点、PVC地板主材、地面卫生清理清洗、自流平、专用胶水、焊线、工人安装费、地板主材损耗、税金等费用;合同第七条(二)支付比例第5、6点约定于被起诉人施工完毕起诉人自检后书面通知被起诉人验收,经被起诉人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需要支付起诉人实际铺设总价的97%,并于一年质保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余额实际铺设总价的3%;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第2点约定起诉人向被起诉人发出验收通知后,被起诉人应及时组织验收,逾期七天未验收或未经验收而提前投入使用者,视作通过验收。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若有纠纷,由甲乙双方认可的权威仲裁机构或乙方(起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合同签订后,起诉人按约定完成PVC地板供货及安装服务,昊宇医院于2020年5月12日对外试营业投入使用,根据合同约定应当视作通过验收,被起诉人应当自通过验收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起诉人实际铺设总价的97%;2020年5月21日,起诉人向被起诉人发出《关于贵司的回复》、《结算单》、《泉州昊宇妇产医院PVC塑胶地板供货及安装往来对账单》,根据实际铺设面积计算得出实际总造价1017779.65元、自流平找平款25400元人民币、PVC上扣条材料及安装款5560、石材交接处修补款2000元,共计1050739.65元,收到被起诉人支付的款项769900元,剩余货款280839.65元未付。经催告,被告仍未支付。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阿姆斯壮PVC塑胶地板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不仅涉及地板采购,也涉及安装铺设,合同对承包方式、承包范围、选用产品、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方式及比例等作出约定,本案应为包工包料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泉州昊宇妇产医院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因此案涉工程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福州锐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丽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洁

书 记 员 何蒋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