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11民初8456号
原告:江苏黄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古县街道工业园区溪缘路1-8号2幢3楼。
法定代表人:葛洪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浈,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山水城科教软件园B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迎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茂嫣,该公司职员。
原告江苏黄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腾公司)与被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浈、被告美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茂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美尚公司:1.向黄腾公司支付票据款725314元及其利息(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业务往来单位,美尚公司为支付黄腾公司款项,于2021年2月8日出具了8张票面金额合计725314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5月17日,出票人和承兑人为美尚公司,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黄腾公司在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遭拒付,遂于2021年6月9日向美尚公司寄送《汇票拒绝付款告知暨催告付款函》要求付款。目前上述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被告美尚公司对原告所提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无异议,但称目前无能力支付。
诉请事实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拒绝付款告知暨催告付款函》、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等在内的金额和费用。本案中,持票人黄腾公司有权向出票人美尚公司行使追索权,请求美尚公司支付其被拒付的汇票金额725314元及其利息。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江苏黄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725314元及利息损失(以725314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27元,由被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尤晴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七十条第一款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