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90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玲,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宏达,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奥凯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娄江路93号1幢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77044654C。
法定代表人:李信全。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奥凯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3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其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艳辉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彭进海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肖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