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1946号
申请人:苏州奥凯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江路93号1幢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77044654C。
法定代表人:李信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艳,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瀚天科技城B区配套区2号楼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7304T。
负责人:赖定伟。
申请人苏州奥凯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713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财产种类限于银行存款、现金、机动车、非上市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房产、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机械设备(允许其继续使用和运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奥凯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713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苏州奥凯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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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