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24执恢17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程世岩,男,1989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山东磊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临朐县山旺镇潍临路以东、席家河村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辛万刚,经理。
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执行。
1、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通过邮政快递形式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6日、11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
3、2019年11月7日本院以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情况。
4、2019年3月19日本院依法变更程世岩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5、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在临朐县人民法院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7721316元;2019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程世岩申请以7721316元接收该财产以抵顶被执行人所欠其债务。
6、2019年9月6日本院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2019年11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线索举证报告书中,未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地产、车辆、股权、债权、收入、住所等执行线索。
8、2019年11月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依法实施了相关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树山
审判员 李 浩
审判员 丁孝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执行员 陈文利
书记员 扈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