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24执恢210号
申请人:临朐县荣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民主路16栋4123号。
法定代表人:吕世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宫利民,男,198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李楠,女,198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辛万刚,男,汉族,1970年2月2日生,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宫焕华,女,汉族,1974年11月3日生,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山东磊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岗镇潍临路以东、席家河西出村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辛万刚,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太神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山旺镇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凰山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何正军,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724民初44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宫利民名下所有的位于临朐县骈邑路2858号40幢1单元702室及地下负一层储藏室一间和地下负二层编号为03-37车位一个(所有权证号:临在建房第2011054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宫利民名下所有的位于临朐县骈邑路2858号40幢1单元702室及地下负一层储藏室一间和地下负二层编号为03-37车位一个(所有权证号:临在建房第20110549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兴军
审判员 李 浩
审判员 丁孝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窦 冰
书记员 曾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