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磊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朐县荣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24执恢210号之二
申请人:临朐县荣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民主路16栋4123号。
法定代表人:吕世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宫利民,男,198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李楠,女,198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辛万刚,男,汉族,1970年2月2日生,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宫焕华,女,汉族,1974年11月3日生,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山东磊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岗镇潍临路以东、席家河西出村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辛万刚,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太神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山旺镇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凰山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何正军,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朐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724民初44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宫利民名下所有的位于临朐县骈邑路2858号40幢1单元702室及地下负一层储藏室一间和地下负二层编号为03-37车位一个(所有权证号:临在建房第20110549号)。本院委托山东立德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宫利民名下所有的位于临朐县骈邑路2858号40幢1单元702室及地下负一层储藏室一间和地下负二层编号为03-37车位一个(所有权证号:临在建房第20110549号)进行评估,评估价为923691元,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2020年7月25日10时至7月26日10时本院在公拍网上对该财产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曾艳强以最高价569214.40元竞得该标的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宫利民名下所有的位于临朐县骈邑路2858号40幢1单元702室及地下负一层储藏室一间和地下负二层编号为03-37车位一个(所有权证号:临在建房第20110549号)以成交价569214.40元过户给买受人曾艳强(370724198906166111)。该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曾艳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兴军
审判员  李 浩
审判员  丁孝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窦 冰
书记员  曾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