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磊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24执1654号
申请执行人李本艳,女,196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辛万刚,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宫焕华,女,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山东磊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550924566D,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烟冢铺村。
法定代表人辛万刚,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大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954433175,住所地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邓忠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邓忠华,男,1961年12月8日生,汉族,青州市人。
被执行人山东唐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C03U106,住所地临朐县山旺镇潍临路12388号。
法定代表人辛万刚,经理。
被执行人赵培富,男,197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本院依据(2018)鲁0724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本艳与被执行人辛万刚、宫焕华、山东磊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大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邓忠华、山东唐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赵培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77665元。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辛万刚、宫焕华、山东磊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大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邓忠华、山东唐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赵培富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19年8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辛万刚、宫焕华、山东磊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大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邓忠华、山东唐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赵培富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
2020年2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辛万刚、宫焕华、山东磊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大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邓忠华、山东唐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赵培富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
网络冻结被执行人辛万刚银行账户一个,期限一年;网络冻结被执行人宫焕华银行账户四个,期限一年;网络冻结被执行人赵培富银行账户六个,期限一年。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3月5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财产调查情况并询问对悬赏执行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愿意进行悬赏执行,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本艳与被执行人辛万刚、宫焕华、山东磊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大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邓忠华、山东唐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赵培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724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兴军
审判员  李 浩
审判员  丁孝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执行员  刘长安
书记员  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