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24执719号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弘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朐山路东段山水文苑商铺9号16、17、18。组织机构代码:588773871。
法定代表人:冯利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磊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岗镇潍临路以东。组织机构代码:550924566。
本院依据(2016)鲁0724民初321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弘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磊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山东磊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19年5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磊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19年6月28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弘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磊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磊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724民初3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树山
审判员 李 浩
审判员 丁孝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