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磊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乔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执异54号
异议人(案外人):潍坊乔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骈邑路国泰大厦十楼1001。
法定代表人:林波,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2月15日出生,
住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胜,临朐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山东磊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岗镇潍临路以东席家河出村路以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磊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潍坊乔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就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潍坊乔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称,请求撤销(2019)鲁0724执恢173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土地的查封。事实与理由:法院查封的临朐县山旺镇原山东磊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证土地12325平方米的周围土地系异议人所有,异议人于2021年11月从临朐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债权置换所得。临朐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与临朐县山旺镇政府签订58亩土地使用合同,经协商同意被执行人用取得土地中18.5亩(12325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并在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抵押贷款,因经营不善后被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拍卖,流拍后债权转让给***。临朐县中小企业融资公司后期才知悉评估里有部分车间及硬化地面压着担保公司土地,但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转让协议书里也明确了债权瑕疵由***自行承担债权实现不了后果,临朐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当面及多次书面通知***处理好边界线事宜,***也委托人多次协商,因涉及土地价格偏低一直未谈拢搁置起来,直到临朐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将自有24亩(含有证土地)转让于林峰,将剩余所有土地15.5亩转于异议人,土地实际使用起来为道路通行及占地纠纷三方多次交集纠葛,当地镇政府及派出所也曾多次调停。为解决三方纠纷,便于通行,山旺镇政府同意并协调异议人于2021年12月上报临朐县政府朝省道新开设门口,并于2022年3月份县政府批准下文同意朝省道开设了新门口。因此法院的查封侵害了异议人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辩称:1.异议人主张的涉案土地系被执行人山东磊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财产,申请执行人依法取得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后,在拍卖抵押财产不能足额清偿借款本息的情况下申请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抵押外土地等财产符合法律规定。2.异议人主张的涉案土地是被执行人于2011年10月18日与临朐县龙岗镇人民政府签订租赁合同而取得使用权及所有权的财产,租赁期限至2061年9月30日,现仍在租赁期限内。被执行人与龙岗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未协商或依法解除,至今仍然合法有效。3.异议人提供的临朐县山旺镇人民政府(原龙岗镇人民政府)与临朐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就同一范围内土地签订的租赁合同显然没有证据效力,该份土地租赁合同是在龙岗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所签订租赁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就同一土地另行签订的租赁合同;其次是山旺镇人民政府与临朐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被执行人正在依据租赁合同合法租赁使用涉案土地,山旺镇人民政府无权再次对已租赁的土地另行对外租赁,山旺镇人民政府即使有权重新对外租赁涉案土地,被执行人仍然对涉案土地享有优先租赁权。因此异议人提供的山旺镇人民政府与临朐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不能对抗原龙岗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4.异议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与临朐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并非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转让,根据合同内容足以证实该份资产转让合同“名为转让,实为借贷担保”。且转让合同中转让的财产包含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因此该份合同不能证明临朐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涉案土地取得所有权,临朐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即使为被执行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因临朐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并未对涉案财产办理抵押登记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仅是普通债权,临朐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并未对涉案土地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执行人为首位查封人。5.异议人无其他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对涉案争议财产享有所有权。综上,异议人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请求。
经审查查明,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磊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5日做出(2017)鲁0724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磊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0日后相应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原告就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债权,对被告山东磊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后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债权依法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后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以(2019)鲁0724执恢17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磊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路××村路××村土地以北的土地使用权一宗。查封的土地使用权中包括异议人所主张的土地。
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5年11月23日,临朐县山旺镇人民政府与临朐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一份,载明临朐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租赁临朐县山旺镇人民政府土地面积64亩(席家河58亩、周庄村6亩)的使用权。该宗土地58亩位于席家河以西、潍临路以东、席家河西出村路以南、席家河村土地以北。2.异议人与临朐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份及土地附图一份,载明临朐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位于临朐县××镇××村的1093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异议人。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份,载明2021年11月22日,临朐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峰及异议人三方签订合同,林峰受让临朐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异议人所有的位于临朐县××镇××社区对面临朐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异议人合计24.57亩土地使用权。4.告知书,载明临朐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异议人认为申请执行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申请执行人停止去侵害。5.临朐县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证及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载明异议人在××路××道××路工程,并缴纳了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考量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异议人认可被执行人拥有涉案土地18.5亩的土地使用权的事实,本院认定涉案土地使用权一宗的面积为58亩,且异议人拥有对涉案土地除被执行人和案外人林峰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异议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位于临朐县××镇××路××村路××村土地以北的土地使用权一宗中14.93亩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于德华
审判员  刘艳红
审判员  马云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