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执1438号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92847355K1-1,住所地:临朐县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吕世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邓菲,女,198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潍坊德斯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临朐县山旺镇政府驻地南iv>
法定代表人:席敦平,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磊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临朐县山旺镇iv>
法定代表人:辛万刚,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724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进行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唤传票、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接受调查,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邓菲等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查控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4139元,且该案款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支取。
3.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邓菲等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其余财产线索。
5.2021年10月15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向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余财产线索,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依法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代理人不同意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发现有可执行财产后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724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树山
审判员 史慧霞
审判员 徐继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执行员 窦 冰
书记员 曾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