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嘉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嘉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今成汽车轮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4财保64号
申请人:安徽嘉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今成汽车轮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安徽嘉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今成汽车轮毂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嘉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今成汽车轮毂有限公司皖(2017)潜山县不动产权第0001231号42410㎡的土地使用权予以冻结、查封,限制其转让、抵押。安徽嘉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嘉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今成汽车轮毂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冻结,限制其转让、抵押。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嘉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不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