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盈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盈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11民初5164号之一
原告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22202776。
住所地开封市杏花营农场农垦路西侧2号。
法定代表人杨亚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喆,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盈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95885973H。
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与迎宾路交叉口向南1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牛恩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盈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豫0211民初51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河南盈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6848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告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盈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68486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盈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68486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池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