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盈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盈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1民初3233号
原告开封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5637322648。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安墩寺村南。
法定代表人宋当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明,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盈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95885973H。
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与迎宾路交叉口向南1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牛恩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开封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盈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开封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盈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盈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58063.71元,由原告开封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池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小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