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6990号之二
原告河南雨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61012116P。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盈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95885973H。
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道××路××路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雨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盈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雨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盈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00元,由原告河南雨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