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7294号
原告: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杏花营衣场农垦路西侧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222027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盈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与迎宾路交叉口向南150米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9588597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盈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