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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民终14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与迎宾路交叉口向南1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0年5月10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1年11月3日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永安附着式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127号院1号楼9层9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郑州永安附着式脚手架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1)豫0291民初5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丽 审 判 员  张 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林 书 记 员  荀文彬 书 记 员  沈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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