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170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91年4月12日生,住河南省
兰考县******三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卿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7年6月13日生,住河南省
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66号院31号楼154号。
被告:河南盈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95885973H。
法定代表人:***。
地址:郑州市航空港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盈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盈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盈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7元、保全费1189元,合计款267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