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鑫文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鑫文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岳海之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11执4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文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市中区郎茂山小区5区4号楼3-502室。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岳海之尊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河东村。
法定代表人:赵建,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文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岳海之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本院(2018)鲁0911民初44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和5月5日通过法院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和保险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5月2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位于泰安市泰山大街××、××铁以东岳××文化旅游广场××栋商务办公楼2401、2413、2416、2515、2710、2716、2803、2809、2810号房产九处,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2019年5月2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6月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赵建限制高消费。
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