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802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伟,系经理。
被执行人:白城市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东,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城市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五项、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802执2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春平
审判员 曹永光
审判员 杨国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谷俊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