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安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香河县三强热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民初4号
原告:河北安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华夏幸福城朗园第5幢1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可爱,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河县三强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县永泰路东后套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安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河县三强热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安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安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安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808元,减半收取计100904元,由原告河北安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