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5163号
申请人:北京盈和瑞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安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盈和瑞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安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盈和瑞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9)京0111民初5163号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北安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爱民道信用社(账号:×××)内存款886945元予以冻结。因原被告调解,2019年3月18日,申请人北京盈和瑞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河北安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安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爱民道信用社(账号:×××)内存款88694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