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25民初4047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安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华夏幸福城朗园5幢1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可爱,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8月17日生,汉族,河北安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普莱斯德绝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大城县东窑头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7月23日生,汉族,河北普莱斯德绝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大城县。
原告河北安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普莱斯德绝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河北安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以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河北普莱斯德绝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亦以同样理由,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安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河北普莱斯德绝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卞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