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16886号
原告:重庆***科技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638601。
法定代表人:马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璐,女,汉族,1995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北安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554454418D。
法定代表人:刘秀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科技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安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科技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以在法院调解下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安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科技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科技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安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重庆***科技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唐舒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万昌斌
书 记 员 刘婉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