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民申8362号
再审申请人承德金州养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安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8民终3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根据双方所签合同施工完毕后,再审申请人向县新能源办公室出具了内容为涉案工程经调试运转整体使用正常而请予组织验收的申请,后经验收合格交付给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以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系涉案工程的被验收方,工程竣工验收卡上的被验收方签字是否系其经理谷静宏本人所签,并不影响该工程验收的真实性,一审法院综合本案案情,未准许其笔迹鉴定申请,亦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承德金州养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袁江峰
审判员 谢炳忠
审判员 孙学良
书记员 樊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