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锡林***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民辖6号
原告:**,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锡林浩特市。
原告:**,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锡林浩特市。
原告:许某,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理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锡林浩特市,系许某母亲。
被告:锡林***同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许某与被告锡林***同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阿巴嘎旗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许某诉称,请求:(一)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工亡补助金785020.00元、丧葬补助金37800.50元。(二)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供养许某2孩子许某抚恤金303000.00元(许某2本人工资5000×30%×202个月),从2018年7月13日起付至许某2孩子满18周岁止。(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是许某2的母亲,**是许某2的妻子,许某是许某2的儿子。2.许某2系锡林***同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员工,2018年7月13日14时50分许,许某2乘坐单位同事张志国驾驶的×××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环路与宝格达乌拉西街交叉路口时,与龚加平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发生侧面相撞,造成×××号客车乘车人许某2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阿巴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900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许某2为工伤,锡林***通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内蒙古自治区锡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锡人社复决字(2019)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阿巴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900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3.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亡补偿金、丧葬补助金、抚养孩子抚恤金等,被告拒不给付。因被告未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为许某2参加工伤保险,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告给付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养孩子的抚恤金,阿巴嘎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认为,1.被告锡林***同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收到该院诉状、开庭传票等文书后,在2020年2月5日邮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系在答辩期间提出;2.本案三名原告系许某2亲属;3.被告锡林***同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许某2于2014年6月20日签订《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锡盟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锡盟范围内,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故该案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锡林***同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的管辖异议成立。于2020年2月16日裁定:被告锡林***同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锡林***多伦县人民法院处理。
2020年4月30日,多伦县人民法院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阿巴嘎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生效仲裁裁决已认定许某2与同鑫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且锡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维持了阿巴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仲裁裁决。综合分析,阿巴嘎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锡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都对双方的“劳动履行地点”为阿巴嘎旗无异议。并且锡林***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25民终14号民事判决书中也认为“事故发生在雇佣活动中”,而雇佣活动地点为阿巴嘎旗。因此阿巴嘎旗法院对“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认定不当。本案应由阿巴嘎旗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社会保险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主要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地点。本案中,许某2与锡林***同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锡盟范围内”,综合原告向法院提交的阿巴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锡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阿巴嘎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本院(2019)内25民终1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应为内蒙古自治区××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因本案的用人单位锡林***同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县,劳动合同履行地内蒙古自治区××区,故多伦县人民法院和阿巴嘎旗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许某选择向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应对本案予以受理并审理。阿巴嘎旗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多伦县人民法院处理,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予以纠正。多伦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特日格勒
审判员 张 宜 婧
审判员 青格勒花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田 智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