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522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
申请执行人***,女,蒙古族,现住锡林浩特市。
申请执行人***,男,蒙古族,现住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理人***,女,蒙古族,现住锡林浩特市,系***母亲。
被执行人锡林***同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多伦县。
法定代表人孙建,职务经理。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锡林***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25民终2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锡林***同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责令锡林***同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案件款1,012,920元、诉讼费10元、执行费12,529元的给付义务。现查明锡林***同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伦县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锡林***同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伦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005,459元(壹佰万伍仟肆佰伍拾玖元整),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鹏武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赵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