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同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锡林某某同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30民初167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月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

被告:锡林***同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

法定代表人:孙建。

被告:***,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锡林***同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提出撤回对被告锡林***同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锡林***同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春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