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30民初167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月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
被告:锡林***同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
法定代表人:孙建。
被告:***,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锡林***同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提出撤回对被告锡林***同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锡林***同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春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