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终1120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云南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高路**阳光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海生。
上诉人云南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20)云0122民初12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云南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标的物是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诉争厂房位于昆明市晋宁区A16县米叁斗钢铁物流城,上诉人已经提供了与叁斗公司的租房合同予以证明。虽然三被上诉人。虽然三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昆明市盘龙区时已经优先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但经办法官用上述法律规定向上诉人释明,因此上诉人才到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在起诉状中的陈述及在案证据材料,可以确定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租赁物为位于晋宁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因涉案不动产(厂房)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20)云0122民初122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褚玉春
审判员  华 虹
审判员  潘 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方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