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723民初658号
原告:云南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69837247E。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高路999号阳光大厦A幢3楼301-306号。
法定代表人:许海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玉,云南法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坪宏盛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3336544538E。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中心镇河西二村。
法定代表人:曾志国。
被告:华坪县宏地十三村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3772658531W。
住所:华坪县荣将镇宏地十三村。
投资人:周宗兵。
原告云南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坪宏盛煤业有限公司、华坪县宏地十三村煤矿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云南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国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