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411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东栅分公司、被执行人浙江***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东栅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浙0411民初2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31105元、执行费189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条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2)浙0411执744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