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2民初3573号
原告:***,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丽芳,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803710697,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东升西路1700号嘉兴科技京城1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蔡海波。
原告***与被告浙江***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春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