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科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终7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孟庄镇中李固孟庄大道东。
法定代表人:琚大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科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万基公寓2202室。
法定代表人:何琛,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刘智约,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上诉人河南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科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智约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科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河南科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
准许河南科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为2630元,由河南科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为800元,由河南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南志丹
书记员侯少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