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民终11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琚大利,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正斌,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体林,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利波,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8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0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鹿邑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8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9666.48元,减半收取34833.24元,由河南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714元,减半收取35357元,由河南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63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59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述涛
审判员 王红飞
审判员 杜文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魏婷
书记员丁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