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民终11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涡北工业园区冯桥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3X5U7W88。
法定代表人:程体林,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磊,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利波,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孟庄镇中李固孟庄大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597615648G。
法定代表人:琚大利,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正斌,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8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31元,减半收取8,215.5元,由上诉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述涛
审判员 王红飞
审判员 杜文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申亮亮
书记员李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