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民终15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新飞大道时代都市花园5号楼1单元1-2层。
负责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华,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营军,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金钟,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中李固孟庄大道东。
法定代表人:琚大利,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8层、22层。
法定代表人:毕治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庞金钟、河南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0)豫1024民初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未按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玉华审判员孟晓克审判员孙根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丁盈盈书记员党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