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5137号
原告:江苏久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嘉裕国际商务广场2号楼9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5437187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21世纪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久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4日10时在周市人民法庭开庭,原告江苏久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久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久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邹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