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执94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江苏久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5437187M,住所地周市镇嘉裕国际商务广场2号楼910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久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两倍工资争议一案,该案昆劳人仲案字【2019】第121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久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久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415.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