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洪铄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呈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洪铄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02民初9978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呈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振兴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06652081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江西省洪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北大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674678363。
法定代表人:*太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云青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81602471B。
法定代表人:*朝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呈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洪铄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云青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呈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洪铄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云青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呈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洪铄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云青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呈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洪铄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云青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永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