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洪铄建设有限公司

九江市兆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省洪铄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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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04民初2083号之一
原告:九江市兆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港口街镇刘仓村2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399031422C。
法定代表人:苏炜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钢,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洪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北大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674678363。
法定代表人:宋太平。
被告:江西省洪铄建设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港口街镇洗心桥村集镇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MA386CAW0P。
主要负责人:赵继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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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九江市兆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洪铄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江西省洪铄建设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九江市兆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西省洪铄建设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市兆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省洪铄建设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廖晓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黄 煌
书 记 员 吴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