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4民初46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达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义井乡合淮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丹妮,***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著强,***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达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皖0104民初4616号民事裁定,据此冻结了安徽达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工行安徽省合肥淮河路支行13×××10账户存款208342.47元。安徽达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的诉讼请求已被驳回,故安徽达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达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工行安徽省合肥淮河路支行13×××10账户存款208342.4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戴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