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1594号
申请执行人:庐江县***木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军二西路小乔竹木市场16号货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4MA2P8EBW72。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宗宝,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义井乡合淮路中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147031XA。
法定代表人:李供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庐江县***木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庐江县***木材经营部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法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124执15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荣富
审判员 宋功平
审判员 童中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