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达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云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达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民初5530号

原告:合肥云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大道与汪潦交口云洋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70191J。

法定代表人:汪家云,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来林,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军,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义井乡合淮路中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147031XA。

法定代表人:李供达,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积,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新惠,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合肥云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合肥云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云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云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按833元收取,由原告合肥云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应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玲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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