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达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庐江县徐光照木材经营部、安徽达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24民初6664号

原告:庐江县***木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军二西路小乔竹木市场**货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4MA2P8EBW72。

经营者:***,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宗宝,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义井乡合淮路中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147031XA。

法定代表人:李供达。

原告庐江县***木材经营部与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庐江县***木材经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宗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庐江县***木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庐江县***木材经营部下欠货款43155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43155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85%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8日,被告中标庐江县消防大队业务附属用房工程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被告找到原告为其供应板材和配件,约定由原告将货物运送至项目工地,由工地施工人员许强签收。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原告依约多次向被告供货,由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截至工程完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8155元。后被告仅支付5000元,下欠货款43155元一直未付。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原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企业信息查询表1张,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3、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中标庐江县消防大队业务附属用房工程施工项目;4、销售清单17张,证明原告供货的种类、单价、数额以及被告已经在销售单上签收;5、发票5张,证明原告依约向被告开具发票;6、许强证人证言及许强银行账户明细一份,证明许强是被告公司的员工。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原告向被告供应板材和配件,双方即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理应及时足额支付货款。许强作为被告公司员工,其签收板材和配件的行为系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43155元并提交销售清单等载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另原告诉请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4.8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庐江县***木材经营部货款43155元及利息(以4315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4.8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9元,减半收取440元,由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房希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雪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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