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达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春辉物资有限公司与安徽达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6265号
原告:马鞍山春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门大道南段2888号北区办公楼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NDA1Q91。
法定代表人:束智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宗宝,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
义井乡合淮路中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147031XA。
法定代表人:李供达。
被告:许强,男,汉族,居民,1991年3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马鞍山春辉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马鞍山春辉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春辉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马鞍山春辉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房希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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