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1641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0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11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义井乡合淮路中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147031XA。
法定代表人:李供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房希彤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魏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