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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1641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0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11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义井乡合淮路中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147031XA。

法定代表人:李供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房希彤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魏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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