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钤中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省鑫人民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分宜县钤中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鑫人民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一路莲河西二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351343339L。
法定代表人:郑建海。
被执行人:分宜县钤中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680929090D。
法定代表人:黄凝。
南昌仲裁委员会(2019)洪仲裁字第034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分宜县钤中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分宜县钤中电力开发有限公司84706.29元(其中标的款83553元,执行费1153.29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胤歆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