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森南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森南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29执异4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重庆森南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柳杨社区城岚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367492X9。
法定代表人:凌启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朝阳,重庆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口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土城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0628685935。
负责人:张俊英。
委托代理人:何承翼,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飞凤街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094149051。
法定代表人:刘保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8)渝0229执61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森南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南志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口分公司(以下简称“龙乡苑城口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森南志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第三人追加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乡苑公司”)为该执行实施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森南志公司请求:追加第三人龙乡苑公司为(2018)渝0229执61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及理由:申请执行人森南志公司与被执行人龙乡苑城口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城口县人民法院(2018)渝0229民初142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龙乡苑城口分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森南志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城口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龙乡苑城口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龙乡苑城口分公司系第三人龙乡苑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第三人龙乡苑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
龙乡苑城口分公司对异议人提出的请求无异议。
龙乡苑公司未作陈述。
经审查,本院在执行(2018)渝0229执611号申请执行人森南志公司与被执行人龙乡苑城口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龙乡苑城口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于2019年6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森南志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追加龙乡苑公司为该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龙乡苑城口分公司于2013年3月13日成立,系龙乡苑公司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由法人承担。因此,异议人森南志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龙乡苑公司为被执行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2018)渝0229执611号一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 兰
审判员 雷 波
审判员 魏启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温 雯